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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18-01-26 17:33:47  点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管理    
    (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较明确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估算价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其他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二)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有明确外观要求的公共建筑、园林景观及市政项目,应提交经过论证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具体定义详见附件1)作为申报材料。
    从我区实践看,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初步设计批复后或方案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一家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四)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进行认定,具体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及发包范围应完整,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交付。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的工程内容应当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防雷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的工程内容应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等,当工程中无该项内容的,可不包括。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企业。
    从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开始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能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承担。
    在工程发包前为招标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前期勘察设计咨询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八)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1. 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资料、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2.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3. 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4. 保护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设施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 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工程技术和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允许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在相应的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其他栏目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按照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详见附件2~5)。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计价及结算管理
    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招标及计价评审要求如下(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估算(设计概算已批准的为工程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为暂定合同价,实际合同价确定之前以暂定合同价为依据进行工程款支付,实际合同价确定之后以实际合同价作为依据进行工程款支付。
    (二)由多个单体组成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招标阶段宜仅设定一个总的招标控制价,完成施工图预算(如需财政投资评审的按规定送财政投资评审)后确定项目总的实际合同价。
    (三)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以及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已经通过审批的建设内容,在不影响项目实际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五)各项目应按以下规则进行项目变更管理。
    1.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先优化设计再进行施工,原则上政府投资工程除政策、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外,不再进行设计变更,特殊情况的变更按现行政策执行。
    2.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属新增建设内容,在建设前,必须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新增内容、标准和概算,在落实投资来源时可直接增补,相对独立的也可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
    (六)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图后,按财政投资评审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竣工结算评审。评审后的核定价应区分核定合同内外造价。
    1. 合同内造价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含10%) 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工程结算价低于实际合同总价的建设项目,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如果满足“项目结余分成”条件,则按“项目结余分成”条款进行分成。工程结算价格超过实际合同总价、但未超过10%(含10%)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合同总价予以工程结算,超出实际合同总价部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  
    (2)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超过实际合同总价10%以上的建设项目,需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超出实际合同总价10%(含10%)以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实际合同总价予以工程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经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超出实际合同总价10%以上的建设项目,超出实际合同总价10%(含10%)以内部分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
    2. 合同外造价
    核定合同外造价应明确风险责任方,以非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责任方涉及到的造价调整,并经财政部门审定预算作为实际合同外造价,合同外造价应按实结算。
    最终实际合同内造价与实际合同外造价之和为最终结算价。在施工过程中,不再对进度款进行评审,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比例拨付。
    (七)项目结余分成。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管理后,工程最终结算价(不包括减少原施工图纸的规模、内容和降低装修标准和安全系数)低于实际合同总价时,最终结算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的差额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余资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分级累进法参与结余资金的分成。
    1.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以内部分,项目结余资金的4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6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2.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20%部分,项目结余资金的5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5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3.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20%以上部分,项目结余资金的6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4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八)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预付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预付款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推进进度分阶段支付预付款。
        本通知与《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概念性设计方案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4.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
    5.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
    概念性方案设计
     
    一、实施流程
    (一)招标人可在项目立项后或可研完成后即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
    (二)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概念性设计方案给招标人。
    (三)由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概念设计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一些指标进行论证。概念性设计方案的项目总投资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里的项目总投资。论证专家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或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经过论证的概念设计方案和专家意见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申报材料,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二、概念性设计方案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内容
    1. 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简要说明,包括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设计条件和主要经济指标等。
    对项目投资影响较大的设计条件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风貌、人防条件、地质条件的初步勘察、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的关键指标、海绵城市、材料品牌档次要求、设备品牌要求、大跨度空间数量等。
    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道路广场面积、绿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
    2. 投资估算
    3. 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应明确表示建筑物位置及周边状况,总平指标参数。
    (2)单体平面、立面图。
    (3)建筑效果图,包括各主要立面的效果图及鸟瞰图。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的内容(城市桥梁部分)
    1. 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建设规模、道路等级、设计速度、荷载、净空、洪水频率、航道、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系数等。
    对于独立立项的大桥、特大桥梁,应设“交通分析及预测”章节。
    2. 投资估算。
    3. 图纸
    (1)桥位平面图,应明确表示桥梁位置及周边状况。
    (2)总体布置图。
    (3)桥梁效果图,包括立面的效果图及鸟瞰图。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的内容(立交桥部分)
    1. 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包括: 建设规模、立交等级、交叉道路等级、交叉道路设计速度、匝道设计速度,道路的红线宽度,匝道的宽度及车道数,设计净空限界,抗震等级,立交总占地面积、道路面积、桥梁面积、挡土墙规模等。
    立交的交通分析预测及评价,立交的总体设计及各专业的设计标准计要点等。
    2. 投资估算。
    3. 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应明确表示立交位置、总体布置情况、各主要横断面情况、周边状况。
    (2)主要交通组织流线图。
    (3)平面图、主线及匝道的纵断面图、主线及匝道横断面图。
    (4)立交效果图,包括立交的鸟瞰图、立交局部视点透视图、立交平面渲染图等。
    (5)景观绿化意向图(如有)。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的内容(园林景观部分)
    1、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前期策划思路,主题理念,目标定位,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各类经济指标等。
    2. 投资估算。
    3、图纸
    (1)包括功能分区图、概念性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含土方平衡)、建构筑物规划设计图或意向图、配套设施规划图、家俱小品设计意向图、景观照明规划及灯具意向图、植物规划设计图、分期建设规划。
    (2)效果图:鸟瞰图、节点透视效果图及其他能表达设计意向图的表现图等。
    (五)市政服务基础设施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的内容(如污水处理厂、水厂等项目)
    1. 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主要技术指标主要包括:处理规模,处理工艺(含水处理、污泥处理工艺),建设的主要建(构)筑物,厂址(含位置和地形)及占地面积,水源说明,进、出水指标,进场道路规模,主要设备材料。
    2. 投资估算等。
    3. 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明确各构筑物平面布置情况,各构筑物的主要尺寸和结构形式、总平各指标参数。
    (2)工艺流程图。
    (3)主要设备材料表。